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9/24地区:全国
来源:
公告摘要
青财采〔2009〕1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
(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
(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
(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款”级品目。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节余(结转)、其它收入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第八条 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按照国家倡导节能减排、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10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项目编码、采购数量及配备标准等内容,经汇总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审核、批复。
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应符合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问题的通知》(青厅字[2005]29号)及《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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