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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初审、复验,连 (略) 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拟提请 (略) 市人民政府取消连 (略) 生 (略) (场)资格,定点屠宰代码为:A *** ,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 日—9月9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至本单位。联系电话: * — *** (传真)。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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